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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和疑问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疑问。关于异议和疑问的含义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两种情况进行一下梳理。

     1、两者存在的意义相同:

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和澄清,是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事实上,招标人作为文件编制人,自身往往很难发现其编制的文件中存在的错漏,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尽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规定和要求,潜在投标人从投标角度提出的疑问和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纠正错误,完善文件,提高采购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招标人应当重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并认真加以对待,切忌有排斥情绪。相应地,潜在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认真学习和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将自己的疑问和异议及时反馈给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时有所参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自己被动地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2、两者针对的情况不同:

疑问主要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而异议则主要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可能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简言之,疑问针对的是让投标人难以理解的问题,而异议针对的是违法限制投标人的问题。

     3、两者提出的时间不同:

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对于这个时间,招标人可以自行设置一个合理的时间,法规并没有一个强制的规定。但异议则应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前提出,以便招标人及时纠正,防止损失扩大。当然,逾期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如果问题确实存在,招标人也应当认真对待,依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回复的对象不同:

疑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投标所需的信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并没有规定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异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简言之,疑问及其回复要发送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异议的回复如果不涉及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只需要发送给异议人即可。

      《条例释义》提到,设立异议制度的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鉴于此,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均应深刻理解异议与疑问所承载的积极意义——它们并非招投标过程中的对立元素,而是促进沟通、化解误解的重要途径。因此,招标方应持开放态度,不抵触异议和疑问的提出;投标方则应勇于表达疑虑,不回避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为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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