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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问答】评估机构原因,假如无偿付能力,造成评估师损失的谁来承担?

近来评估机构频繁被处罚,有的刚营业1-2年,处罚已达500多万元,评估师处罚也达到上百万元;《评估法》对评估师造成机构损失有明文要求,但机构导致评估师损失没有相关条文:

第五十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现有如下问题:


1、现在如果机构原因造成评估师被处罚100万元。评估师有权向机构追偿吗?假如机构已经没有偿付能力了,评估师向谁主张权利?只能背黑锅吗?


2、假如是挂靠关系,当初的约定能对抗行政处罚吗?不能对抗,是不是评估师要背黑锅?


3、如果能对抗,机构没有支付能力,行政处罚是否能进行下去?


为何有上述疑问,且看最近的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94,059.41元,并处以1,782,178.23元罚款;(1倍收入没收。3倍收入罚款,评估师学会备注) 

二、对徐锋、曾斐、杜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50万元以及30万元罚款。(对评估师处罚,高达180万,与公司罚款相当,评估师学会备注)

第六,徐锋承揽了韩真源评估项目,承揽业务后将业务交于中洲评估,没有实质性参与后续评估程序,徐锋不是中洲评估的股东、韩真源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人只能是资产评估公司和签字评估师,所以徐锋不是实际责任人,只是项目承揽人和协调人。(本条为徐锋辩词:被处罚人,虽为法人,但不是股东,不是签字评估师,同样受处罚,评估师学会进行了假设:假如徐锋不是承接业务人,仅是法人,是否受此处罚?如果仅是挂名法人呢?)


如果机构没同有偿付能力(有的机构成立才二三年,处罚达到上500万元,机构是否会生存下去,确实让人担心),此时评估师(也许是挂的)的罚款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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