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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信用查询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是一回事吗?

信用查询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都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含义却不一样,有些人分不清这两个概念。


比如在某个案例中,中标结果公布后,有人质疑中标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证属实,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于是指责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委托代理协议中对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的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则坚称没有过错,查询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不是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采购人混淆了信用查询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虽然它们都叫记录,但是法律依据和查询主体都不一样。


信用查询记录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三个名单的查询渠道是“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查询记录不应当由供应商来提供。实践中,有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查询截图,这是不合规的。第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该由供应商提供。第二,由供应商查询也不合理,因为供应商只能在采购活动前查询,然后把截图放在投标文件中,这个截图不能代表供应商投标时的信用状况。


重大违法记录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又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也就是说,重大违法记录是由来供应商提供(承诺函),而不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来查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散落在很多部门的裁决和处理决定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具备有效的查询方式和渠道。因此,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只要提交了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就应当通过资格审查。


最后,我们用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信用查询记录和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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