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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42):采购项目终止,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吗?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终止的情况时有发生。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4年短短一周的时间,中国政府采购网已发布400多个政府采购项目终止公告,终止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采购需求变动或者采购实施计划变化;有的是采购预算调整或采购内容调整;有的是采购任务取消;也有的是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还有的是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门责令终止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采购项目终止,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吗?近日,有业内人士就这个问题咨询亚利聊政采音频团队。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公立医院办公用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采用非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中标结果公告一周后,又发布了项目的终止公告,终止原因为:因项目资金性质问题,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重新进行招标,故终止该项目相关招标工作。对此,A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资金性质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监管机构应对采购人发布的终止公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规应废止项目终止公告。因对质疑不满A公司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了解到,该项目的采购预算纳入采购人当年的部门预算管理,预算资金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称,鉴于项目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组织研究决定项目废标,并发布终止公告。最后,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投诉。 我们知道,采购项目一旦启动采购程序,采购人一般不可随意终止项目的采购,但在哪些特殊情形下采购项目可以终止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四种情形时应当废标,即宣告终止招标采购活动:一是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二是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非招标采购项目也有类似规定,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还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亚利认为,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可以发生在采购过程的任何一个时间或者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协商小组等)、监管部门应当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本案例中,采购主体、资金性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但项目却按照非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种情形“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行为”,终止项目采购活动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亚利特别注意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形之外,其他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形,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一经发现,应当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这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无需报告财政部门。但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而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为使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措施使用得当,则需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这是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必须开展,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或者非招标采购活动。但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预算调整等,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不属于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采用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处理。为防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滥用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权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74号令、214号文均明确规定,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理由应当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或者终止采购活动,需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对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