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改革后,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比如公办小学、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农业服务中心、社保中心、环境监测站、机关事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等。《通知》规定: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可以参与投标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比如普通高中、老年大学、文艺文化宫、公园、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通知》规定: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具备经营资格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也明确指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这进一步说明了,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参与投标。所以呀,各位供应商朋友需要明确,在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中,只有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才可以参与投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就是不能参与任何政府采购活动,这一行为是违规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