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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变更政府采购合同,要履行哪些程序?关键词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A供应商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B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后中标。在合同履约期间,B供应商因其他事项耽搁,导致其负责承担的项目部分延期并影响了项目的整体进度。采购人依照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B供应商进行了督促,但其仍不能依照合同按时完成相应工作。B供应商为避免项目继续延期,主动提出将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原本由自己负责的部分移交给A供应商负责,并移交部分合同款由A供应商收取。 采购人认为,B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有必要进行合同变更,但又担心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那么,采购人能否按照B供应商提出的方案变更合同? 问题引出 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后能否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合同确有必要变更,履行什么程序?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只有在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成为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情形。 如何理解“擅自”?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一致之后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就是“非擅自”,是法律所允许的。反之,单方变更、中止或终止的行为就是“擅自”,应当依法被禁止。这样的观点不正确。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民事合同,但依据的是法定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这个结果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合同,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对于其他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本案例中,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变更合同。采购人应当督促B供应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购人变更合同具体应该怎么做?一是要保证事实依据充分。要明确合同履行将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二是要履行相应程序,如单位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通过集体充分讨论、决策做出决定,必要时还可以在变更前报告上级部门。同时,变更后的合同要履行法定备案和公告程序,这样有利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三是要追究相关方的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三种情况如何选择?中止和变更合同的影响一般小于终止合同。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循最小化变动原则,“能变更、不解除”,且变更应限于以最少的调整来消除不利影响。但是对于政府采购合同,需要考虑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若进行变更将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例如变更将影响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采购文件的不可偏离条款,原则上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终止合同,重新组织采购。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