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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明文规定,未进场交易,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合法吗?

涉嫌违法。


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以强化监管为由,明文规定未进场交易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如《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府统一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级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小编认为,此类规定值得商榷。理由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进交易中心交易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 “职权法定” 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越权实施。具体到行政许可中,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实施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或增加申请人的法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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