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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好心办坏事”的规定

 在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初衷旨在保障投标人权益的条款。然而,遗憾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误区或执行层面的偏差,这些规定往往适得其反,成为了侵害投标人利益的工具,背离了其原本的立法宗旨,形成了鲜明的南辕北辙现象。今天就来盘点一下。

1、关于修改招标文件需要延长15天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招标人在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后,剩余时间不够制作投标文件,是为了保障投标人权益的。但15天的时间太漫长了,所以因为有了这条规定,导致招标人与招标代理都不愿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即使面对投标人的质疑,也统统敷衍了事,尽量不修改招标文件。问题是招标文件经常有难以理解的内容、有歧义的句子、不合理的要求等,投标人脑袋里全是文号就是得不到明确的解释,得到的回复多是“按招标文件要求”。一条原本是为了保护投标人利益的规定,就这样演变成了给投标人制造麻烦的理由。(在我之前的文章《为什么招标代理不愿意回答投标人的问题?》也提到为什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不愿意回答投标人的原因,与本次这个原因加在一起,应该占到全部原因的90%吧)

2、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均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而《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都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接收未经密封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里对于密封的意义是这样描述的:密封投标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泄露投标文件信息而导致串标,保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这个解释是说投标文件没有密封的公司与其他公司串标,是难以让人信服的,两家公司如果串标,还需要拆开文件看一看?所以我更愿意相信另外一种解释,就是因为某个公司的投标文件因为没有密封,导致被接收投标文件的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看见价格信息,然后泄露给其他公司。这里说的串标,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与投标人的串标。所以,关于密封的规定,解释成为了要保护投标人利益更容易说通。但是,投过标的都知道,密封绝对是伤害投标人的一柄利剑,在开展电子招投标之前,每年都有大量的投标人倒在密封面前,更有甚者,故意在招标文件里设置一些密封的陷阱。就这样,把保护投标人利益的一个条款,演变成了伤害投标人的武器。

3、签字盖章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这个规定的本意是,投标文件既没有盖章、也没有签字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但是由于理解的问题,导致很多人都以为必须是签字、盖章都得有,缺一不可。本来是为了减少投标人工作的规定,又一次演变成了废标的利器。

4、投标有效期的设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本条的解释:本条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这条其实还是为了保护投标人权益的。意思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承诺,只保证在有效期内有效。但是这个规定有两个问题,一是没有限定范围,二是在中标人产生后不能自动终止。第一个问题,有效期应该仅指投标文件的报价及相关承诺部分,其他内容没必要,但实践中,有人会以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等短于投标有效期来否决投标,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第二个问题,有个实际发生过的案例,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产生后把负责人派到别的项目上。结果中标人不签合同,招标人转而通知他中标,但由于负责人已经派到别的项目上而不能接受这个中标结果,于是招标人就以投标有效期还没过,投标人涉嫌违约而扣除了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有效期应该在中标公示后自然终止》)

5、大小写的要求:

     招标文件在报价要求里经常要求同时填写大写报价和小写报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这一条的本意是防止别人篡改报价,认为阿拉伯数字比较容易篡改。但是,阿拉伯数字容易篡改的前提得是手写吧?现在的投标文件大多是打印文件,如何篡改呢?而相比较大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更不容易出错,毕竟大家日常都是用的阿拉伯数字,增加这个规定,无形中又给投标人多了一条废标的风险。听说过一个比较离谱的故事,某专家因为投标人大写没有保留两位小数(整数报价)而否决了投标。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要求保留两位小数,那大写的报价就应该是XXX元零角零分。

    招投标的问题,有些是立法的问题,但我认为更多的是执行的问题。很多时候,立法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在执行的时候由于对法规的理解偏差,导致了很多让人啼笑皆非的错误。一些错误在外人看来是笑话,落到当事人身上,却每一件都是血淋淋的。希望每一位招投标从业者能好好的理解招投标的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招投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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