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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规〔2023〕1761号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积极支持“十四五”铁路项目建设,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19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的新建铁路项目,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考虑。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模。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测算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考虑,“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

(一)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40%、40%、30%安排。

(二)东部、中部、西部省份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10%、15%、20%。

(三)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四)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五)对涉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重点沿边等地区的铁路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明确支持的重大铁路项目,经论证可以适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申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年度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 监管检查及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管责任,加强中央投资管理,杜绝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根据项目以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组织核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跨省客货共线干线铁路等项目可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基础规〔2021〕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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