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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伪造已被取消的资质证书投标被投诉,该怎样处理?答: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供应商伪造资质证书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标无效并受处罚。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自行提供伪造的资质证书的,伪造资质证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伪造的资质证书与评审因素有关或对中标有影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供应商中标无效并应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