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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被投诉,但经审查质疑的事项不成立,如何处理?

答: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未依法答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无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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