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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供应商库是否与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违背?

不违背。


对于国有企业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同时,基于供应链管理的需要,企业通过集中资格审查方式筛选合格供应商,既有利于供应商的分类分级管理,也有利于采购人根据市场竞争状况有针对性的采购,提升采购效率。最后,必须指出,集中资格审查形成的供应商库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库,而是一个开放式的供应商库,供应商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提出申请,采购人在一定期限内组织集中资格审查。采购人通过集中资格审查方式淘汰一部分不合格供应商,提升了采购效率,降低了采购风险。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二条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集中资格审查持鼓励和开放态度。这也是将来修法的一个主要方向。


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就经常性招标内容设立预选投标人名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设立预选投标人名单应当发布预选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招标内容描述、成为预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名单有效期。有效期内,潜在投标人可以随时提出列入名单的申请,招标人应当及时审查,将合格的申请人列入名单并书面告知; 对不合格的申请人和被移出名单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


预选投标人名单不得作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理由。招标人使用预选投标人名单代替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名单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申请列入名单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参加投标,但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无法完成对其资格审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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