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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集中资格审查方式建立供应商库,未入围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合法吗?

合法。


国有企业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集中资格审查方式建立供应商库,未入围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采购活动,本质上是采用二阶段采购的框架协议采购组织模式,在第一阶段通过集中资格审核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新型采购模式,最早出现于三十年前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后修改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现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框架协议招标采购兼具框架协议采购与招标采购的优势,是对传统采购模式的突破和创新,对规范企业采购行为、强化供应商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实现供需双赢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6年1月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规定,“协议集中招标采购”是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之一;2018年6月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ZBTB/T 01−2018)将框架协议组织形式推广至非招标方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23)也对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作出细化;2020年6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T/CFLP 0027−2020对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的内容和模式作了进一步说明。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框架协议采购可以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但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出发,集中资格审查方式建立供应商库,宜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即采购人在集中资格审查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集中资格审查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参与框架协议期满前的后续采购活动。二是此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暂不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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