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政采发〔2024〕1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月16日
四川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版)
为提高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3〕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3〕149号)等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版)。
一、批量集中采购
(一)适用范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
(二)配置标准。按现有配置标准执行。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现行配置标准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每年执行2期(4月和10月),省级单位应当在采购计划中明确项目实施时间为4月或10月,并在实施月份当月20日前将采购计划提交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四)执行方式。年度采购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以按规定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年度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除国家有特殊要求外,应当按规定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或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报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五)采购方式。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框架协议采购
已签订框架协议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省级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如认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也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一)单笔采购金额低于20万元项目。除征集文件规定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原则上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二)单笔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项目。除征集文件明确规定采用直接选定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原则上通过二次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 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
(一)适用范围。包括除执行框架协议、批量集中采购以外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推送时限。为保障采购活动按规定时限顺利开展,年初部门预算项目于当年10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工程项目抽取供应商为最后七个工作日)前,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剂项目于当年12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工程项目抽取供应商为最后七个工作日)前,省级单位要将采购计划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否则将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由省级单位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省级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国家发布的计算机、通用服务器等各类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省级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新规定新要求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履约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环节管理水平。
五、联系方式
省级单位执行中遇到的情况、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61323079,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集采工作QQ群:852117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