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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合法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内自由裁量赋分的做法不合法,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具体、唯一的分值。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环节,评审专家主要起见证的作用,不需要过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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