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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代理机构未通知所有供应商最后报价,需重新采购吗?

关键词


电子化采购;提交最后报价;无效响应


案例回放


某市政中心消防系统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磋商文件中规定: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现场环节全部转为线上操作。在磋商过程中,响应供应商有义务随时浏览及刷新系统,因业务不熟悉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在等待提交最后报价过程中,多家供应商未接到关于最后报价具体时间的通知,亦未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的信息栏及公告栏中查询到此通知,直到该项目公布了成交供应商,才发现已错过最后报价时间。对此,W供应商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经过查证发现,提交了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均接到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电话通知,而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都未接到电话通知。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未规范履行组织和提醒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影响了该项目的公平公正,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代理机构未通知所有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湖北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刘官权认为:“根据本案例中磋商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随时查看交易系统,进行最后报价。因供应商未查看交易系统而错过最后报价的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不应因采购代理机构未提示供应商而重新采购。但此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仅通知部分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对未收到通知的供应商而言,不公正,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重新采购。”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分析:“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注意往来信息,这需要供应商长时间关注交易系统,不太现实,更何况竞争性磋商需要多次报价。对采购人来说,如果所有响应供应商都没看到信息,该项目将无法继续进行,也会影响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所以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的磋商往来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实现的,应当考虑对供应商进行提示,否则不合理。”


“按照214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该专家进一步表示:“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其实是帮磋商小组通知供应商,但是只通知了部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排斥了其他供应商,不合法。”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负责人叶俊也赞同上述观点,他表示:“按照214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所以,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帮磋商小组通知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应当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另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考虑到电子交易系统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包括网速、系统操作、硬件设备等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按时、准确通知每一位响应供应商。”


“本案例仅用交易系统发起最后报价,把责任简单地推给供应商,是不合理的。但是不管磋商小组是否通知供应商,都应当保证所有供应商得到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湖北省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主任赵文兵表示。


那么应该如何优化线上采购呢?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建议,本案例中交易系统没有通知以及提示的功能。为预防供应商看不到交易系统发起报价,应当在交易系统通知的同时,发短信提示供应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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