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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必须通知首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吗?关键词 公开招标;提醒潜在供应商;重新招标 案例回放 某单位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5 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但只有A和B两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项目废标。一个月后,该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第二次招标,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ACE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最终A供应商中标。 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称,其在该项目采购意向公告时就已关注,跟踪了一年,前期还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因为参加过该项目投标,B供应商感觉自身优势更加明显,认为重新招标必然会中标。结果,直到B供应商看到项目第二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告才知道已经错失。B供应商认为,第一次公开招标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应该通知第一次招标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而B供应商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导致其十拿九稳的项目未能参加,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问题引出 1.废标后重新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通知参加过第一次招标活动的供应商吗? 2.项目重新招标,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参加过第一次招标的供应商? 针对问题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武汉纺织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任郭俊说,公开即对所有人公开,公平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本案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公开招标时如果只通知了B供应商,涉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不合规的。 业界资深人士马铭真认为,招标公告本身就是公开的,只要招标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再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人士也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义务通知某个供应商,即使供应商曾经参加过项目投标。只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过错。而且,无论供应商有没有参加过第一次招标,都很难说“十拿九稳”中标。 针对问题二,项目重新招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参加过第一次招标的供应商。在郭俊看来,提醒供应商需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并非任何采购项目都要提醒,最好是二次开标时供应商数量可能不足三家再提醒,不建议提醒成为常规做法。二是建议采用发邮件的形式提醒潜在供应商,邮件内容统一为该项目招标公告内容,避免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三是不能只提醒某一家供应商,参与过第一次招标的供应商都要提醒。本案例中,不仅要提醒B供应商,还要提醒包括A供应商在内的另外四家供应商。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业人士介绍,为了让供应商充分知晓项目信息,可考虑优化交易系统,在政府采购系统上设置提醒功能,集中推送近期采购项目信息或某类型采购项目信息,让供应商享有可定制化信息推送的服务。另外,供应商自己也应关注招标公告,专人负责。 综上,项目重新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定义务通知参与第一次招标的供应商。但为了避免再次废标,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潜在供应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能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