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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

关键词


从业人数;人员配备;小微企业


案例回放


某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某高校物业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公司并非小微企业,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第5页“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第64-65页“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计算公式‘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时,给予10%的价格扣除C1,……’及‘(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一是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从业人员129人”与事实不符,据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查询不完全统计,A公司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就有8个项目,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和合同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不包括该公司其他在管项目和公司总部的人员),远远超出其声明的从业人数。


二是在“国家官方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中查询A公司的情况,未显示A公司为小微企业,只有A公司分公司的有相关记录。


问题引出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129人”指的是该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吗?


专家点评


山西省评审专家李志介绍,在政府采购中,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根据其从业人数来确定的。因此,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声明的从业人员数量是用于确定企业规模和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二处初冬立介绍,山东省物业项目都是集采目录内的,要求配备的人数多的话,采购时一般是承诺中标后满足要求,评审时没法提供上百人的社保证明的。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根据项目采购文件和合同要求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是为了满足项目需求。


山东省评审专家孙旭指出,A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129人”指的是该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而A公司在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配置的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这些人员也包括外聘的临时工或者其他的兼职人员,显然人数是没有对应上的。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显然本案例中A公司不是中小企业。


这里面最大的争议就是,从业人员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外聘人员?对此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法规适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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