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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出现什么问题会停止评审?停止评审是指,在通过资格审查后,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必须停止评审。情况如下: (1)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解读:这个存在的歧义、重大缺陷,必须是导致整个招标文件的标的、意思无法表述清楚,并且导致评审无法继续进行,注意,有歧义、有缺陷并不直接导致停止评审。 比如:同一采购物品前后不一致的采购数量。 (2)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解读: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特定条件的产品、业绩等,最近几年对针对投标项目是否成立本地化机构也纳入了这个条款。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解读:节能产品证书。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解读:单小或者双小或价格折扣。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解读:评分办法具体实施细节上的问题。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解读:典型的具有特定要求的专利作为评分因素。 (7)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解读:违反法定的成交程序或者违法成交公平、公正的要求。 (8)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解读:比如信息安全产品必须要有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废标。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其他案例情形如何处理 (1)采购需求不完整。某医院动态心电图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完整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记录器、分析工作站(电脑、软件)、打印机。其对外公开的招标文件却仅体现了记录器、配套软件的技术需求,遗漏了电脑及打印机的内容。 理论上,投标产品标准配置(即达到临床使用)应当包含完整需求,但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缺失,投标供应商为了获得价格竞争优势,仅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投标响应(即投标报价中不包含电脑、打印机等硬件)。 评标现场专家发现问题,但不能重新修改文件或者要求供应商重新承诺,也不具备停止评标的法定条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并最终推荐中标供应商。医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只能额外购买相适应的电脑和打印机,以保证心电图机的正常使用。 (2)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在一单位实验室大楼装修工程项目中,招标文件报价规定为总价包干,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改变投标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却明确为单价合同施工(即允许合同价根据工程量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项目评标时专家发现前后矛盾,但现场并未处理,仅建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商定最终方式即可。项目按流程推进,签订合同时,该单位审计人员认为,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且两种计价方式给当事人带来的优劣有显著区别,在这个时候协商处理存在风险,因此建议重新招标。 (3)分值设定矛盾。某政务服务中心保安服务采购项目,评分办法中制定有一条标准:“退伍军人数量评分(满分10分) 根据项目团队退伍军人数量进行评审。1-3人得3分,4-6人得5分,7-9人得9分”。很明显,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超过9人的情况没有分值,二是最多得分只有9分,与满分10分存在矛盾。 评标现场专家认为该问题并非重大缺陷,按照“超过9人得10分”的办法进行评分。 (4)非单一产品采购未确定核心产品。某体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包括20种产品(1个产品包),但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项目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三家投标人均有部分产品(金额比重均较小)来自同一厂家(即存在同一品牌产品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投标的,只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评标专家一致认为,“三家供应商相同品牌的产品预算金额占比较低,可不按规定视同一家投标人而将项目废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因此评标委员会选择继续评审,最终向采购人推荐中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要求,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