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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若在公开招标中,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供应商,是否可以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2家供应商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中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理解为第四条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因此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但是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公开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实质性满足的不足三家,经财政部门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改变后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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