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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洛公管办〔2023〕6号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企业信用承诺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10:54:00 洛公管办〔2023〕6号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豫政〔2022〕19号)、《洛阳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洛政〔2022〕29号)关于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行范围。试行范围为公共资源交易工程招标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良好的投标人可以选择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形式。 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企业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企业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保证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关于信用良好投标人。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投标人信用信息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查询为准。 本通知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良好条件要求。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是指由投标人以企业名义出具的投标承诺,若违约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用承诺函。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在有效期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撤销撤回(企业信用承诺函参照附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出具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合同签署5个工作日内,各招标人应将投标主体的信用承诺信息及践诺信息归集至县区发改委,市直部门直接将承诺践诺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诺信息及践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洛阳”网站进行公示。 四、关于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对信用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情形;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出现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惩戒,在洛阳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招标人1年内不再接受失信主体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进行公示,1年期从下达行政处罚日开始计算;没有行政处罚的,自违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公示,1年期从违约日开始计算。公示期满后转入后台保管。 五、关于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期间国家、省对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指导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
附件: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2023年4月25日
附 件 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
(招标单位名称):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投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投标人形象,我单位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和联系电话: 一、我单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自愿参加(招标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 二、我单位在“信用中国”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承诺”中没有“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有关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我单位如有发生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年内自动放弃在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使用“投标保证金企业信用承诺函”资格。 (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同意将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我单位信用记录由“信用洛阳”网站归集并合规应用。特此承诺。
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