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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要求提供15项非国标检测报告,合理吗?关键词 评审因素;非国家标准检测报告;采购需求 案例回放 某医疗研究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8月20日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9月1日。磋商文件评审因素中规定:响应产品全部满足采购需求得20分;如有一条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在采购需求中,要求产品具体技术参数按照附件《办公家具清单》逐条响应。 W供应商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理由为《办公家具清单》执行标准中要求提供15项非国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少一条扣一分不合理,属于设定特定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经查证认定,该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15项非国标检测报告,且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同时响应时间仅12日,未给予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要求供应商提供15项非国标检测报告,合理吗? 专家点评 对于家具采购项目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认为:“家具项目采购,涉及材质、环保是否达标等,无法直接进行主观判断,为确保产品质量和环保要求,一般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要求。”湖北省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部部长余林祥认为。 那么,本案例要求提供多达15项非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合理吗?余林祥认为:“根据22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来确定技术要求,即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每一项检测报告都必须要有依据。”湖北省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查林玲表示:“本案例要求供应商提供多达15项非国家标准检测报告,排斥了很多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家具项目提出‘过多、过高’检测报告要求的现象较多,也是部分采购人、供应商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惯用手段。”兰旋介绍,为了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建议采购文件中不宜设置过多、过高的检测要求,以免增加供应商投标(响应)成本,使得个别供应商通过“独有”检测报告达到控标目的。采购人可通过加强验收和履约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各项指标。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这个项目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是否与采购需求有关。根据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其中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是否合理最终要看采购文件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第二,具有此类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是否至少三家,即是否满足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有效竞争,采购人要求多达15项非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如果每项检测报告不满足三家供应商符合条件,无法形成有效竞争,那么是不合理的。另外,本案例中响应时间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满足潜在供应商有三家以上。” 综上所述,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国标检测报告,但是应符合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不能因非国标检测报告过多对其他供应商形成排斥。因此,此案例要求供应商提供将多达15项非国标检测报告实际上排斥了其他供应商,是不合理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