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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权利还是义务?

关于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业内观点不一,主流观点为“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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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义务说”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持“义务说”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按文义解释,上述法条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用的是“和”,字面意思是两个都要有,即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都应当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缺少招标人代表不妥;其次,按立法目的解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既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需要,也应当是招标人履行义务、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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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权利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持“权利说”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是自主权,既然是自主权,是表示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因为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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