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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与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吗?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一次挂网有2家供应商报名后不足3家失败了,第二次挂网也只有2家供应商参与报名,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三家。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修订74号令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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