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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招标规模标准有什么区别?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经常会听到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招标规模标准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名称很相似,但含义却一点都不一样。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一、采购限额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项目是不是政府采购?这就要用到采购限额标准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项目有两种,一种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一种是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如果既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也未到达采购限额标准,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但严格来说,“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这种说法是不规范的。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以下也属于政府采购,只不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来的修法趋势可能将采购限额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也纳入政府采购法。比如财政部在2022年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判断一个项目要不要公开招标?这就要用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那是不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就只能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呢?也不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果采购需求明确、不需要跟供应商协商谈判,也可以用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就只能公开招标吗?也不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如果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可以用非招标方式,但是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从国外的政府采购来看,公开招标普遍只占一小部分。未来的修法趋势很可能会跟国际接轨,取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概念,公开招标不再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逢采必招”的弊端。未来,选择采购方式主要考虑采购需求是否明确、技术是否复杂等,不再考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招标规模标准


招标规模标准不是政府采购法中的概念,而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概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适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法是不可能规定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对招标规模标准有明确规定: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是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是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是100万元。


你看,招标规模标准是适用货物和服务的,但仅限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什么是与工程有关呢?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比如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三种服务,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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