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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竞争性谈判公告期“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与质疑管理办法中质疑期: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存在时间上的差异,如果执行呢?

留言所述情形中,“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与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分别计算。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谈判文件依法提出质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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