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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不足15日的均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吗?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是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限制。理由是:依法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可以少于20日,扣除发售文件的必要时间5日,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即可以少于15日,故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但可以不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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