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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小企业划型,应将分公司数据合并计算吗?

关键词


中小企业划型;物业管理;分公司


案例回放


某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A公司先质疑,后投诉。A公司称,中标供应商B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与公开资料不符,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公开资料显示,B公司有13家分公司,其未将下属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统计在内。


B公司辩称,该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421.73万元、从业人员135人。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该公司符合300号文“物业管理”行业划型标准“(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属于微型企业。


财政部门发函请当地工信局认定,结果为B公司从业人员291人,营业收入1882万元,属于物业管理小型企业。B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数据与工信局不一致,是因为工信局汇总的数据包括下属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不同所致,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故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划型指标数据应该包括分公司吗?


专家点评


“300号文仅规定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型,未明确对总公司划型时是否应该包括分公司的数据。但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之规定,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数等数据并入总公司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骏如是说。


河南省开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凯峰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应获益方最终也是总公司,判断总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应该把分公司数据并入总公司计算。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郭华告诉记者,300号文牵头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部长信箱”曾经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企业划型时,总公司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综合上述分析,中小企业划型,应当将分公司数据合并计算。本案例中,将B公司下属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等合并计算后属于小型企业,虽然与其承诺的“微型企业”不符,但由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相同,B公司并未因此获得额外利益,不影响采购结果。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文)第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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