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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子公司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吗?

前期提供过设计服务的供应商的子公司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吗?





可以





除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前期提供设计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的投标外,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均禁止前期提供过设计服务的供应商参与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必须指出,两法体系均未明令禁止前期提供过设计服务的供应商的子公司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除非有其他证据表明其参与投标影响了公正性。故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前期提供过设计服务的供应商的子公司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采购活动。




招法体系相关规定





1.一般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项规定: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2. 特殊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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