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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签署日期写错了,能判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投标无效;明显文字错误


案例回放


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在评审时,某专家发现,A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不一致。招标文件显示,投标截止时间是8月29日9点,而A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写的是8月30日,比投标截止日期晚一天。


对此,评审专家甲认为A供应商投标无效,评审专家乙认为A供应商投标有效。最终,评标委员会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A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认为,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写错了,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应当直接作无效标处理。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可以作投标无效处理吗?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首先,应当看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日期有要求,就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日期。其次,看《授权委托书》是否为有效文件,案例中所述“8月29日9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文件中的《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日期为8月30日生效,则该《授权委托书》是无效授权委托,该投标文件无效。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虞靖彬则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例中,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错误应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情形,专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而不是直接判定投标无效。


在业界专家看来,如果是《投标保证函》和《授权委托书》这两项实质性内容的日期写错了,是不可以的。本案例中,投标文件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签署日期不属于实质性内容错误,应该让投标人澄清,不能作投标无效处理。


综上,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错误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要求。如果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不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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