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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441):非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应由谁进行审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审查决定了供应商能否进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资格审查内容主要是检查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条件;从事特定生产或者经营行为所需的许可证明文件等。

那么谁负责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那么,非招标采购项目谁来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呢?我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运动场改造提升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预算金额170万元。磋商文件规定,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经磋商,磋商小组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理由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由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某单位冰雪器材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预算金额100万元,谈判文件并没有规定由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谈判活动开始前,谈判小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但在谈判过程中,有评审专家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进行,所以,该项目没有按照采购流程规定来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停止谈判,由采购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再开展谈判活动。

这两个案例引出一个问题值得理清,非招标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到底由谁来负责呢?

亚利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力,采购人可以审查,也可以不审查,但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审查。

非招标采购项目呢?74号令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审查供应商资格。因此,采购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7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包括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情况,由此推断应该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采购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参照87号令,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两种观点争论不休,似乎都有道理,时常影响着采购项目,如上述两个案例。

亚利认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力而非义务,这一点应当无需争议。因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编写的评审报告包括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的情况,据此就认定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似乎不合逻辑。87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编写的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记录”,但87号令又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审专家自然不能参加开标活动,又如何进行开标记录呢?不应该认为评审(评标)报告包括的内容都是由报告的编写人负责。既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力,那么,采购人能否行使供应商资格审查权力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即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还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负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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