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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怎么理解?采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的分值设定违法吗?

答:问题中所提及的“优、良、合格”情形违反上述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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