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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某个条件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如何判断某个条件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在2023年的最后一天,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

      如题,是个很难的题目,如果聚焦在某个具体项目还比较好回答,因为能确定这个项目所属领域以及具体情况。但是如果泛泛的写一篇能涵盖所有情况的文章,确实比较难。但是在日常工作中,这一类的问题确实遇到比较多,所以今天我尝试阐述一下,未尽之处,欢迎大家私聊我。

     首先,提醒大家一下,如果面对这样的提问,经常快速而肯定的回复“不行”的人,大多数水平一般。因为很多人为了保险,会对于自己不了解的内容,直接说“不行“。说“不行”比说“行”要保险得多。因为说“不行”肯定不会触碰红线,很保险;但是如果敢说“行”,这样的人一定知识面很广、且经验丰富,知晓所有禁止条款,然后才敢肯定的回复“行”。当然,最好是能在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回复,更能让人清楚的知晓。

     那到底怎么判断呢?首先纠正大家一个误区,很多人对于一些有指向性的条款,认为只要不是否决条款就行,设置成评分条款是没关系的。这是个误解,有指向性或有歧视性的条款、或者一些被取消的资质,固然不能设置成否决性的条款,但同样不能设置成评分条款。是否有歧视,不在于是否决条款还是评分条款。

     接下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原则,无论是政府采购领域还是建设工程领域还是其他任何领域都适用的一条原则,那就是: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也就是说无论是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必须要与这个项目的交付有相关性。现在很多人往往把招标与后面的项目交付割裂开,招标的时候只考虑如何选择某家单位,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我都可以设置,完全不考虑设置的条件是否与项目具有相关性。比如一个纯硬件采购加集成的项目,设定具有CMMI3级及以上资质加2分的评分办法。这个就违反了上述原则,因为纯硬件加集成的项目根本不涉及软件的内容,所以干嘛要考察投标人是否具有软件成熟度的认证呢?这就叫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再有就是不能有明显的指向性。在政府采购的惯例中,一般要保证每个因素都有三家及以上。在其他领域虽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一般也可以参考这个。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投诉招标的设备指标有指向性,招标人回复称每个指标都有三家及以上能满足。投诉人继续投诉说虽然每个指标有三家满足,但是组合起来,能同时满足所有指标的设备只有一款。最终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认为组合起来只有一家能满足属于招标人的项目需求,不属于歧视性。这个成为了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主流控标方法。

     还有就是在资格要求中,如果二级资质能满足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一级资质。经常有人认为我要求级别高一点能筛选到能力强的企业,这为啥不行?这个看似有道理,实则是排斥了低级别企业参与投标的可能。至于招标人认为的“我花钱买东西还不能买个好点的吗”的理论,实际是没搞清楚真正的购买人是谁。因为我们国家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绝大多数都是国有资金,意思就是这个钱并不是招标人的,而是国有的。你花国家的钱买东西,不能太任性。

     然后就是招投标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了。这个比较复杂,首先要区分不同项目所属的领域,然后根据这个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法规、政策、通知、办法等。如果是政府采购可以找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如果是建设工程的,可以找发改委的一些政策规定,结合地方标办的规定;如果是国有企业的采购,除了看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看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的采购管理办法……这个没办法一一列举,只能求助专业的招投标从业人员。

     最后一条是经验之谈,就是合理性。在纠缠了各方利益关系的一场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是否能设置某类评审因素,合理性非常重要。能否找到一个非常合理的理由,将某个评审因素,在各单位、各部门都参加的招标方案讨论会上,理直气壮的提出来,非常考验一个人的专业知识。除了招投标的专业知识,还有这个项目的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我认为这一点才是最难的。

     综上,是我能从现有掌握的知识中,总结出来的一点儿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些许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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