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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行政处罚公告发布后又被撤销,中标结果有效吗?

关键词


资格审查;投诉处理;行政处罚


案例回放


某中学新建校舍器材设备公开招标,2017年10月30日中标公告发布,A供应商中标。有供应商质疑,理由为:A供应商2017年8月14日被某县财政局作出“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但因挂网不及时,在资格审查阶段未发现。采购人核实后认定质疑理由成立,于11月17日发布公告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该项目废标。但A供应商也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A供应商在得知自己被处以“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后,已于11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该县财政局于11月17日撤销了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采购人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同时,A供应商行政处罚也被撤销了,采购人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受理后,以该行政处罚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为由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发现供应商被行政处罚取消其中标资格,但行政处罚又被撤销了,怎么处理?


专家点评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军认为,被财政部门处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注意,即便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是禁止在当地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但这种行政处罚的效力是全国都适用的,即在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常军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是否挂网不影响其处罚效力。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春梅提醒,本案例中A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真实存在,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


就A供应商遇到的被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后撤销的的情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无论该县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是否将会被撤销,都不能停止A供应商在投标阶段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的执行。”赵路说。


“即使这一行政处罚错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也不影响A供应商在该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A供应商应当被认定为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发布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公告是合理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魏莉认为,“至于A公司可能存在因错误或者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导致的权益损害,可以通过向作出该处罚的行政机关主张权益。”


所以,在A供应商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前,A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采购人取消A供应商中标资格合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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