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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未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关键词 中标结果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回放 某市2023年林果提质增效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70万元。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从中标公告中未发现中标人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合规,故应认定A供应商投标、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规定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行为限期改正,但不影响采购结果,A供应商中标有效。 问题引出 中标公告未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苏丽琴认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当是中小企业且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意味着采购文件应当将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设置为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应当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不进入后续的评审环节。”苏丽琴提醒。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这意味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是违规的,属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当引发,非供应商过错,故不影响A供应商的中标有效性。” 南京财经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方应群认为,具体到本案例,A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认定其资格审查通过,其中标结果应当有效。“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是《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的要求。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开,则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未在中标结果公告中附上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疏忽,这一过错责任在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由中标人A公司承担后果,因此,应认定A公司中标有效。同时,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发布更正公告,补齐中标人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