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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23〕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财购〔2023〕8号)发布机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12-20 13:16 访问次数:2047 各省辖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 件
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上下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 1. 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 2. 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 3. 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不同评分标准。 4. 在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 6.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 7.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8.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包括: 1. 违规收取保证金。 2. 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 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4. 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 5. 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6. 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投标费用。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包括: 1. 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 2. 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3. 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 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包括: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 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 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 7. 其他围标串标的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统一实施。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根据财库〔2023〕28号文件统一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统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协同治理。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省市场监管局核实,情况属实的,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省公安厅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罚。 (三)以市带县。市级(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征求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基础上统一安排所要检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项目。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进行检查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参照省级处理方式由本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理。检查项目要覆盖到全部县(市、区)。 四、工作步骤 (一)筛选名单(2023年12月20日前)。专项整治以采购代理机构为检查对象,以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重点。全省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省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总数的10%,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各市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以及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和部门的政府采购项目,初步拟定本市区域抽查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不重复检查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市检查名单(名单另发)。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二)开展自查(2024年1月10日前)。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2024年1月31日前)。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检查(2024年2月15日前)。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五)处理处罚(2024年5月31日前)。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报省财政厅。 (六)汇总报告(2024年6月30日前)。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河南省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豫市监〔2023〕57号)、《河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工作方案》和《河南省加快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近期举措》(豫发改体改〔2023〕595号)落实情况,于2023年12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市、县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市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