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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产品说明书或截图作实质性要求,属于“厂家背书”吗?

关键词


厂家背书;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某医院对外服务安全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6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采购产品包括抗DDOS设备、零信任访问控制系统、网络流量采集设备、交换机等,须提供相应产品说明书或资料截图。A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提出质疑:招标文件采购标的清单中,抗DDOS设备、零信任访问控制系统、网络流量采集设备、交换机等多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存在控标行为,属于变相要求厂家提供承诺、证明、背书,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公告。


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据支持,决定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属于变相要求厂家背书吗?


专家点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姚建刚告诉记者,在货物采购中,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通常有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所谓的“厂家背书”,通常是指以制造商的名义针对该产品出具的具有品牌认可或者支持的行为。


“政府采购禁止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厂家利用背书对经销商、代理商进行控制,进而达到控标、获取更高价格的目的。”新疆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姚佳提醒,“因此,除进口货物采购项目外,采购文件也不能将厂家提供背书设置为实质性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刘辉认为,具体到本案例,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并没有要求厂家出具证明函或者加盖公章,因此不存在“厂家背书”的问题。


“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并不违规。实践中,个别供应商无法按要求供货,却虚假响应,寄希望在履约验收环节蒙混过关。一些采购人为了杜绝供应商虚假响应,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是可行的。”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岳辉说。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将供应商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截图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不属于变相要求厂家背书。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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