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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可作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软件采购;协会证书;中小企业


案例回放


某县公安局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项目共划分5个采购包,总预算金额超过3200万元。其中,A包和B包预算金额分别为1117.6万元、2041.9万元,采购需求包括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桌面操作系统、人脸智能分析软件等多项成品软件和系统集成内容。


H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在A包和B包的“投标人综合实力”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具有“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一级(SDCA)资质证书”的得1分,涉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H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要求修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后重新采购。


财政部门经依法调查后认定,H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等级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采购人应谨慎将各类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针对本案例,首先应了解: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等级证书如何评定?依据是什么?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付晓宇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是该协会依据团体标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T/SIA 009-2020)开展、企业自愿参加的第三方评估活动,证书共分为四个等级,有效期三年,获证次年实施年度监督评估。“该评估活动并非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评估指标对企业的基本能力方面要求软件服务商注册时间大于2年,营业总收入和人员数量也应具备一定规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春晓认为:“一般来说,判断证书能否设为评分项,一是看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二是看是否对中小企业有限制。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证书设为1分,即便分值很小,但该证书的评定规则含有对经营年限、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的限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项目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建议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对于非准入类的证书以及协会证书,采购文件应谨慎设置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为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本案例属于货物属性的基础软件产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需要单独或定制化软件开发服务,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证书与采购需求不适应。同时,该证书评定规则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要素,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有排他性。“尽管《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标准》(T/SIA 009-2020)明确,该证书可用于辅助评标等应用场景,方便采购单位进行优选交付风险低的软件服务商,但由于与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抵触,不能用于政府采购项目。”


综上所述,本案例涉及的“软件服务商交付能力评估等级证书”,与软件产品的性能、质量无直接关系,不应作为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分项。而且,该证书评估指标中含有企业注册年限、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量等歧视中小企业的要素,不能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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