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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只报单价未报总价,投标有效吗?

关键词

投标单价;投标总价;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某单位肥料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3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将肥料的单价、数量和总价填报清晰,并在最终报价时填报总价。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在电子化交易平台的报价页面上,S供应商的报价一栏只显示其单价为580元,没有像其他投标供应商一样,在报价栏显示的是最终总价。因在该系统中S供应商的报价没有报总价,最终S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投标。对此,S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己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问题引出

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只报单价未报总价,其投标无效吗?

专家点评

江西省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蒋宜剑认为,本案例中,虽然S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的报价页面显示的是单价,但要看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中是否承诺了总价。“由于是电子化采购,在电子交易平台的报价页面上显示的数值很可能是系统自动抓取的,系统只会抓取一个固定字段的数据。评审专家应当履行审慎原则,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全文。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地方承诺了总价,那么评审专家应当启动澄清程序,然后予以认定投标有效。如果整份投标文件中只承诺了投标单价,未对供货数量以及投标总价予以承诺,则投标无效。因为投标人可能无法按照投标单价提供足够数量的货物。”

关于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秦志龙提示说:“即使是电子化采购项目,供应商澄清也在线下进行,供应商提供书面形式的澄清文件即可,平台是无法更改数据的。尤其在开标结束后,平台数据更不可能被更改,因为平台若可以更改数据,可能出现开标之后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机会,恶意篡改之前的投标报价的情况,影响到评标结果,有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

“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写明了单价和数量,那么通过单价和数量可以计算出总价。”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比如,S供应商报单价为580 元/吨,数量为 3965.51 吨,则可以计算出其总价为230万元。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让S供应商澄清其总价。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未写总价属于投标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供应商只报单价应认定为投标有效。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蔡开立认为,S供应商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情形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判断。“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供应商未填写总价属于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不可以认定S供应商投标无效。而是应该要求S供应商澄清其总价,因为这并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他提醒,投标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总价时不可更改投标文件上所填报的单价和数量。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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