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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要求供应商只提供政采业绩,违规吗?关键词 业绩;评审因素;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医院打印机及耗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业绩的规定为:投标人具有同类打印服务及耗材项目合同,每提供一份合同得2分,最高得10分。投标人需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以及资金往来电子回单截图,缺一不可。 W供应商对此提出了质疑、投诉,理由为:上述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同类项目合同”限于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把同类其他企业单位项目业绩排除在外,比如,同类民营企业项目业绩、同类国有企业项目业绩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W供应商请求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当地财政部门经查证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提供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违规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业绩是为了证明供应商具有同类产品或项目的实施经验和成果,能够胜任本项目,以确保本次采购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货物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是为了证明投标(响应)产品已经投入使用,是一个成熟的产品。”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采购人要求同类项目或产品业绩没有问题,但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必须是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也就意味着供应商必须有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但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和同类企业单位项目业绩并无区别,不论是企业使用还是政府单位使用,打印机及耗材都是一样的,同类企业单位项目或产品业绩也能证明投标(响应)产品是一个成熟的产品。所以,招标文件规定只有提供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才能得分,不合理。 湖北省洪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陈涛也认同上述观点。他说,不管是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还是其他企业单位项目业绩,其实提供的产品是一样的,只要业绩是真实的就符合业绩评分要求。如果要求供应商只有提供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合同业绩才能得分,肯定是构成歧视的。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供应商业绩造假情形较多,评审专家无法对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本案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为了保证供应商业绩的真实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供应商需提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但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样设置限定了业绩的特定范围,即使供应商有同类企业单位项目或产品业绩,却因不能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业绩分只能为0,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另外,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业绩评分,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或产品业绩合同复印件即可。”虞靖彬建议,本案例中,业绩一个得2分总分为10分也不合理,业绩分值设置过高,一般业绩分建议一份合同得1分,总分不要超过5分较合理。 湖北省石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股股长卢敏还建议,业绩作为评分项时,还应该在同类项目合同复印件上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