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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些生产许可证必须作为政采资格条件

案例要点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开水器、夹层煮锅、电磁灶等。本项目采购文件因未将电开水器、智能蒸饭柜、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制造商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质疑投诉,财政部门经核查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基本案情

  采购人T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就“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6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采购结果公告,J公司为中标人。

  N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招标活动应废标,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处理理由


  经查,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包含:电开水器、智能蒸饭柜、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7.2条评标标准中技术评分项第6项规定:“……智能蒸饭柜▲13、产品制造商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含电磁灶和蒸饭车……每符合1项得0.5分,满分2分”;商务评分项第9项规定:“投标人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含电磁灶和蒸饭车;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得1分”;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对智能蒸饭柜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为:“▲13、产品制造商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含电磁灶和蒸饭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包含开水器、夹层煮锅、电磁灶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将电开水器、智能蒸饭柜、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制造商具有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阅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N公司提供了智能蒸饭柜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未提供电开水器、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J公司提供了电开水器、智能蒸饭柜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未提供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M公司提供了智能电磁单头大锅炒炉、电磁双头大锅灶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未提供电开水器、智能蒸饭柜制造商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行政法规规定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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