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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应该允许“废标”的存在

先说明一点,标题所谓的“废标”,是指政府采购领域里面的“投标无效”、或是招投标领域里面的“否决投标”,并不是《政府采购法》里的“废标”(《政府采购法》里的“废标” 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流标”)。这里只是为了表述的方便,使用了大家约定俗成的一种叫法。

      我觉得就是因为“废标”的存在,导致现在的招标采购越来越向形式化的方向发展。投标人大部分精力放在签字、盖章、格式的编制上;纠结于用“复印件”还是“扫描件”;困惑于“签章”是否必须加盖人名章而不能手签;以及种种跟完成采购标的无关的形式问题。

     当投标人对于形式的追求与关注远远大于对项目本身的思考,这样的招标,也难怪会被民众认为纯粹就是在“走形式”;这样的招标,对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无疑是一种损害。

     那招标应该怎么做呢?

     我有个不成熟的想法。我觉得招标应该把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分成两个阶段。招标人在发布公告后,投标人先提供初步评审的材料,类似于资格预审。但是在这个阶段投标人是可以补充材料的,也不需要专家评审。只需要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在审核后,通知投标人提供的初步评审材料有什么缺失与遗漏。然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简单说,在这个阶段就是筛选出真正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对于任何形式上的错误都可以弥补,避免投标人因为一时疏忽导致前功尽弃,而招标人也不会错失真正有实力的供应商。当然,这个阶段要尽量公开并且投标人有便捷的投诉渠道,避免招标人在这个阶段进行权利寻租。所以,在这个阶段,是不存在“废标”的。只存在客观上“满足”或“不满足”的两类供应商。

     专家评审是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在这个阶段只需要报方案与价格。专家没有否决投标的权力,只是按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分,遴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规则的投标人。

     按照以上两阶段的招标方式,使投标人不必担心形式上的问题,精力都放在方案与报价上;招标人也能在这个过程中,真正的回归到采购的本质上来,势必大大提高招标效率,也能消除关于招投标的很多负面舆论。

     想法不是很成熟,但是我觉得值得深入研究一下,尤其适合国有企业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让采购工作,回归到本来的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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