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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的“重大变故”如何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请问其中的“重大变故”如何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请问其中的“重大变故”如何认定?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形的,应予废标。目前,法律法规未对“重大变故”情形作进一步细化规定。一般情况下,重大变故是指发生了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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