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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缴纳中标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吗?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法律法规中没有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收取法定之外的保证金不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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