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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所投标设备的可扩展功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可扩展功能;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市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该采购人综合办公楼的大型中央空调系统供货和安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为1000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对系统的一些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进行评价打分,但在采购需求中并没要求空调系统具备这些扩展功能。采购公告发布后,A公司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要求删去扩展功能的评分项。理由是,技术评分项的设置应当针对采购需求中投标设备本身应具备的功能,而不是与投标设备质量无关的可扩展功能,这些评分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详细审查了采购文件和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确实没要求系统具有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以上功能属于特殊需要而添加的功能,因此修改了评审办法,删去可扩展功能的评分项,并联合对该公司的质疑进行回复,共同作出质疑答复书。


问题引出


投标设备的可扩展功能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扩展功能的含义是指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增加或提升新的功能。这个术语在科技、工程、软件开发等领域中使用,用来描述对产品、系统或软件进行升级改进的过程。在不同的领域中,扩展功能可能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对于货物类采购而言,产品本身固有的扩展功能是指与产品本身密不可分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产品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具体来说,产品本身固有的扩展功能可以是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等等。这些功能与产品的核心设计和性能密切相关,是产品不可或缺的部分。反之,如果设备的扩展功能不是设备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而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添加的,采购需求中并不需要这些扩展功能,那么这个扩展功能就不是设备本身固有的功能,可能是一种全新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固有功能。对于空调机组可扩展的功能有很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扩展功能:一是空气净化功能:空调机组可以添加空气净化器,通过过滤、吸附、分解等过程去除空气中的细菌、病毒、甲醛等有害物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二是除湿功能:空调机组可以配备除湿器,去除室内空气中的水分,降低室内湿度,提高居住舒适度。三是加热功能:空调机组可以增加电加热器或热水加热器,提高室内温度,满足采暖需求。四是智能控制功能:空调机组可以配备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远程控制、定时开关机、温度自动控制等功能,提高使用便利性和节能性。五是降噪功能:空调机组可以采取降噪措施,如加装消声器、改善风扇设计等,降低运行噪音,提高居住舒适度。六是健康监测功能:实时监测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等参数,提醒用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健康。


将设备的扩展功能作为打分项是否合规,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需要分析这个扩展功能是本身固有的功能,还是满足特定需求而添加的功能,还需分析采购技术需求的具体功能要求。


如果设备的扩展功能是设备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也就是产品本身具有的功能,采购需求中也要求设备具有这些功能,那么将其作为打分项是合规的。例如,如果设备本身具有蓝牙连接功能,那么将蓝牙连接的稳定性和速度作为打分项是合规的,因为这是衡量设备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设备的扩展功能不是设备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而是为了满足特定需求而添加的,且采购需求并没提及这些扩展功能,那么将其作为打分项可能就不合规。例如,如果设备本身并不具备摄像头功能,但是为了满足某些特定用户的需求而添加了摄像头功能,那么将摄像头的质量作为打分项可能就不合规,因为这并不是设备本身的基本功能之一。


对于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等服务类项目而言,通过可扩展功能的设计,产品或服务能够适应未来的需求和技术更新的变化,保持其可持续性和可升级性。这种设计方法可以帮助供应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领先地位,同时满足采购人不断变化的采购需求。这种扩展服务的功能设计是可以作为评审打分项的,其体现的是服务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先进性。


对于本项目而言,采购需求中,空调系统的一些可扩展功能(空气净化功能、健康监测功能等)不是技术需求,也不是空调系统本身必须固有的功能,属于满足特定需要可以添加的扩展功能。空调设备本身具备的功能是指设备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诸如制冷、制热、换热、通风等等,且在满足采购需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功能。这些功能与投标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密切相关,是评估投标设备的重要因素。本项目设置的针对投标设备的功能评价内容属于可扩展的功能,不是投标设备本身具备的功能,与本项目投标产品质量、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因此,这些评分条款违反了87号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中,技术评分项的设置应该针对投标产品本身具备的功能,而不是与投标产品技术需求、质量和合同履行无关的可扩展功能。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应该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并和投标产品的质量和合同履行要求相关。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确保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相关且适应,以保障供应商能够公平参与竞争。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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