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幼托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家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文件评分设定不合理不合法,我公司质疑且给出依据依然不修改。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幼儿家具(幼儿桌、幼儿椅、组合柜、美术柜、书架、展示柜、波浪床)的设计、生产、售后,每提供1份完全符合的证书得2分,此处设置的认证证书范围是“千人千面”的,由企业提出要求,认证机构确定,并无统一标准,即认证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而是个性化选择,比如:展示柜、波浪床,我公司可以让认证机构写成:样品展示柜、实木波浪床,请问是否有效?按照字面设置此处是不得分的,已经严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招标文件评分设定不合理不合法,我公司质疑且给出依据依然不修改。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的产品为家具产品,投标人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都可以来参与投标,但本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设置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具有,此处若我公司拿的是工厂的检测报告就没有分数,本来关于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变成了投标人才有资格得分,经销商直接被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省政府采购联合会、省家具行业协会发布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中明确ISO认证证书中主要产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内容自定义。而认证产品名称不同是否可以得分由评审专家认定。原则上产品名称不一致但功能性相同,专家认可均可得分。
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利用证书、资质等对投标人进行限定,本项目检测报告仅作为评分项来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且不论企业规模大小、经销商或是生产厂家,均可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产品检测并获取相关检测报告,本项目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二、投诉处理
1、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幼儿家具(幼儿桌、幼儿椅、组合柜、美术柜、书架、展示柜 波浪床)的设计、生产、售后,每提供1份完全符合的证书得2分,此处设置的认证证书范围不具有普适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次采购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中的“评审细则”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关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经销商若拿工厂的检测报告就没有分数,经销商若要得分,就需要自行将投标产品交相关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无形中将经销商排除在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幼托中心扩建改造工程家具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且该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❷ 询价单中商品规格与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不一致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吗?
一、投诉事项
某单位太阳能路灯安装采购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发起在线询价,2023年10月13日竞价结束。2023年10月23日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项目询价单中商品规格与采购需求附件《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太阳能LED路灯规范要求》部分技术参数不符,请求在政采云平台重新挂网询价。
二、投诉处理
1.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某单位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询价单中商品规格与采购需求附件《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太阳能LED路灯规范要求》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同等商品两种参数,如:太阳能电池板功率,询价单中商品规格为≧100WP(12V系统),而采购需求附件规格为≧120WP(12V系统);灯杆高度参数,询价单中商品规格为≧5米,而采购需求附件规格为≧7米。
2.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明确项目采购需求,重新发起询价。
❸ 能以营业执照中无本项目经营范围的作废标理由吗?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1:某县灭蚤专项行动项目,在资格审查环节中,招标人差别对待投标人,排斥投标人。
投诉事项2:该项目结果公示中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名称与内容不符。
投诉事项3:预中标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注明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B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不符合事实,按相关法律属于虚假应标。
请求:废除预中标企业资格
二、投诉处理
1.调查取证
(1)评审小组成员在资格审核过程中以投诉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农业经营销售作为废标理由,该行为违反了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文件规定,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2)对结果公示进行查证,发现采购结果公告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3)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进行查证,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中防护服制造商为B商贸公司,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事项1、2、3成立,我局予以支持。
在我局收到投诉函时,该项目已签定合同并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4条之规定:(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决定:参与此次项目的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的处罚另行发文处罚。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某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购采购文件有疑异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财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技术基本分评分项(35分)评审因素设置,属变相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 商务评分项“响应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22 分)”一是评审因素重复,属量体裁衣、量身打造;二是分值占比过高,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评审因素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二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调查组意见如下:
投诉事项1: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报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已用文字“以上服务要求为最低服务要求,投标人须全部响应或优于服务要求”进行了描述,且以醒目方式予以了标注;技术基础分的分值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项目负责人的评审因素学历、学位、职称专业与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房建类不一致,且评分标准中的各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合理,项目负责人的分值设定过高。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 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评论】
就本案例4中投诉事项二,从招标文件来看,一是人员安排,要求配置7人组成的项目组,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5名,法务人员1名。二是评审标准,对项目负责人设置了3个评分点,(1)学历,具有工程类或法律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3分;具有工程管理或法律学士有以上学位的,每学位得3分,最高6分;(2)职称;(3)从业经验。对于学历、学位专业设置还是有缺陷的,应该设置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学位按个数来得分也不合适。
作为一个项目组来讲,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羊,总负责,起着协调、管理的作用,是项目管理运行的关键人物,但其他技术人员也是非常重要的,具体的事务还是由技术人员来完成的。本案例4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只对项目负责人设置了加分项,忽视了技术人员的骨干力量,显得不够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不仅要考虑与本项目实施有关,而且要具有科学性、合理性,要优于基本要求,这才是符合综合评估法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