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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 目前我们当地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代理机构加盖见证章。现发现有些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而是在一个月之后采购签订合同的,那么请问,这次超过一个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对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

目前我们当地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代理机构加盖见证章。现发现有些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而是在一个月之后采购签订合同的,那么请问,这次超过一个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在三十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不规范行为,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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