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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采购人和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合法吗?

合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因此,竞争性磋商采用采购人和专家推荐的供应商参与磋商符合相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必须采用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参与竞争性磋商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避免风险:

推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来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确保选择的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要求。


公开和透明



一是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必须将书面推荐供应商的原因公开,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214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争性磋商项目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二是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在采购需求概况中公告拟使用推荐供应商方式采购。除在成交结果中公开推荐理由及推荐供应商信息外,相关监督部门还可以要求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时,在采购需求概况中公告拟使用推荐供应商方式采购及采购人联系方式,方便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参与。意向公开期间,如潜在供应商对拟采用推荐方式存在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应转为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项目。以确保不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避免不当行为



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当关系等情况,供应商必须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不能只有采购人推荐,双方应遵守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原则,推荐时不互相干涉,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另外,书面推荐邀请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其程序与评审专家(磋商小组)的抽取程序、方法是一样的,一般由采购代理机构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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