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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取得用地预审就占地动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2〕9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07号建议的答复


罗佳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公路等线性工程用地审批流程的建议》收悉您对公路等线性工程用地审批流程的建议和我部工作密切相关,经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高度重视交通类基础设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2022年以来部批准的交通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07件,占批准项目总数的74%,涉及用地49929公顷,其中公路类项目178件,涉及用地39963公顷,有力推动了交通类重大项目建设。

  一、关于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契机,允许纳入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近期,我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要求各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我部将指导地方在划定过程中,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按照“三区三线”划定规则,统筹交通等专项规划用地需求并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切实协调好空间矛盾冲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与永久基本农田的矛盾冲突,实现“多规合一”,为科学合理保障交通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二、关于先行用地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及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适用先行用地政策的项目类型、报批程序等有明确规定

  赋予地方更大用地自主权,我部正在草拟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方案,将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同时,我部将积极指导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及时报批符合先行用地政策的项目。

  三、关于建立用地“预审批”制度,允许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批复和立项审批手续后,边建设边组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用地预审后允许先行开工,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要求。

  四、关于用地预审批复后,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用地预审批复后,项目选址如已确定,地方即可提早开展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登记、落实征地费用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各项征地前期工作,以便及时申请土地征收,保障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五、关于调整用地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目前,我部对线性工程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提出了初步解决思路,包括调整用地的审批层级、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将在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印发实施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总结梳理存在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用地审批制度,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用地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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