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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行政处罚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1.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外,是否可以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作为资格条件? 2.如果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属于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有关行政

未受行政处罚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1.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外,是否可以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作为资格条件?

2.如果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属于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要求相抵触,或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留言所述“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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